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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:
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
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。
同時在一直轄市、縣(市)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
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, 經銓敘機關通知者。
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 完全相同者。
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(以三次為限,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)。
依各項情形附繳相關證件外,並應提證件:
戶口名簿、當事人、配偶及已領身分證之子女,每人均應備妥身分證、印章及最近2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同時辦理換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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